28365365com吧关于印发《全市环保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29 来源: 执法科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为深入推进全市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扎实推动普法责任落实,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环保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县(区)环保部门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全市环保系统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掀起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热潮,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法治氛围,为建设幸福美好新庆阳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环境保护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推动法治实践,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各县(区)环保局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增强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为全市环境质量改善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加强本部门与地方的衔接配合,形成分级负责、协作配合、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三)坚持立足实际、注重实效。结合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的新特点,根据自身职能、工作特点和执法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普法内容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等。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论断新部署,引导干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市环保系统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作为法治宣传教育重大任务。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全面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突出位置,要围绕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宣传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全市环保系统要深入学习《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作为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的主要内容,增强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

   (三)认真学习党内法规。全市环保系统各级党员干部要积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要求,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廉政和惩防体系建设。要突出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大力宣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全系统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四)系统学习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坚持干什么讲什么、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有针对性地开展环保领域新修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环保规划、政策的宣传培训,熟练掌握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核心要义和基本内容,履行好法定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度。全市环保系统要把普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把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落实与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制定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普法责任收到实效。要立足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建立执法与普法协同机制,把普法教育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在执法中普法,在普法中进步,在哪里执法就在哪里普法,具体的执法方式就是具体的普法方式,由静态普法变成动态普法。让机关干部和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更加自觉地执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更好地培养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二)利用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的制修订过程开展普法。市局在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起草制定过程中,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对公众意见予以反馈,将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的制定过程变为向公众普法的过程。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出台后,及时对地方性环保政策制度进行解读,增强社会公众对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的理解和认知,防止因理解错误产生违法行为。

(三)通过以案释法进行普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落实好以案释法制度,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要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不同类型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要以环保法律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农村、进单位、进家庭、进宗教场所八进活动为平台载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或法律顾问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

(四)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普法。在处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等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让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原则成为化解矛盾的基本遵循,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针对环保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环保执法人员或者专家学者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提高法治素养,正确引导舆论。

(五)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开展普法。要结合实际,推动法治宣传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内容创新、方式手段创新。要在保持传统媒体普法优势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加强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普法活动,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突出重要时间节点进行普法,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时间节点,紧密结合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和局机关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建立新颁布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健全一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法治考核制度,构建学法用法新常态,打造学习型机关。

  (二)靠实普法责任。各县(区)环保局要实行普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参照市局清单编制本单位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职责及全年各个时段普法重点内容、对象、措施和步骤,层层传导普法责任。市、县(区)环保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督促所属部门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切实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检查指导、考核评价的责任,完善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三)落实普法措施。县(区)环保局和局机关科室(单位)要结合本办法的责任分工,对普法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建立台账管理机制,创新法治宣传手段和方法,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对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县(区)环保局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本单位开展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向市局书面报告,市局将对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评价结果将纳入年度环保目标任务考核中,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环保法治宣传教育的推动作用,确保环保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附件:全市环保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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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市环保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

序号

普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内容

普法主要对象

责任

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

人秘科

2

《宪法》,《环境保护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法规

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

执法监察科

3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

规划环评科

4

《水污染防治法》《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

执法监察科

5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

污染控制科

6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

自然生态科

7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

自然生态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

自然生态科

9

《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

放辐射环境监理站

10

《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

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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