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若干问题
发布日期: 2017-01-09 来源: 作者: 编辑: 市环境监控中心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

我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多部法律法规都对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规定。

二、环境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法律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形成的在环境管理中起主要作用且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是调整某一方面或某一类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体系。

主要特性:普遍性、系统性、程序性、约束性。

三、我国环境法律制度

比较成熟的主要制度(8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淘汰制度。正在建立和发展中的制度(4项):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收费制度、行政代执行制度。法律尚未确认,需进一步完善的环境行政制度(3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质量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环保通常所说的八项制度是指行政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质量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

四、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五、哪些建设项目和规划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制度,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开发建设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

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国家环保部审批核设施、绝密工程、跨省项目及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等;省环保厅审批4000万元以上项目、石化、造纸酿造、冶炼、电磁辐射、矿产资源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或特殊性质的项目以及跨地区的建设项目。

市环保局负责审批总投资500万元至4000万元之间,及总投资4000万元以上,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庆阳市环保局审批或按规定报省环保厅审批。一是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是市属以上企业和单位的建设项目;三是石油、化工、造纸、印染、冶金等重污染项目;四是城市规划区内的供热项目;五是石油单井勘探开发项目。

县(区)环保局负责审批500万元以下项目、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开发和办公用房项目、以及总投资在700万元以内的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洗车场、绿化工程、仓储、城镇河道及湖泊整治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及分类依据

按照《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和时限

环保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等成组成验收组,通过现场检查和审议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或措施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所独创的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结合,有效地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防治措施,防止新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并根据以新带老的原则,促进老污染的治理,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达标排放或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因此,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于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地控制新污染,促进老污染的治理,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十、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单位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字体大小 :        [关闭页面] [打印页面]
版权所有:28365365com吧
单位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1号 电话:0934-8687558 传真:0934-8270716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