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05-05
来源:
执法科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0011号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0704043699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村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案,经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4月13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2017年43万吨产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输油管线60×3.5建设长度160.96公里,注水管线 70×15-25建设长度49.7公里,井场道路40.9公里,共投资1353.18万元)在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18〕10号)、《送达回证》〔2018〕10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肆万陆仟壹佰元整(¥1461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庆阳分行
户名:庆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6230103037160001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